一〇〇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一
【編按】輔導會各縣市榮服處每年均分別舉辦「與民有約—榮民代表懇談會」,藉由與榮民們面對面溝通,交換意見,以瞭解他們所關切的議題,謹將本(一〇〇)年懇談會中之各類提問,以系列方式說明如後。
問題一:持有重度身障手冊之榮民遺眷,生活環境困苦者,建議納入三節慰問金發放對象,以維持基本生活品質。
說明:輔導會榮民遺眷三節慰問金部分,係視年度預算額度,自第一至五類依序核發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,持有重度身障手冊之榮民遺眷,本係排序對象之一;依排序如次:
1.第一類:獨居遺眷無子女奉養者,或實際收入未達基本工資者。
2.第二類:遺眷戶具低、中低收入戶身分者。
3.第三類:遺眷具身心障礙極重度、重度或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。
4.第四類:遺眷具身心障礙中度且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。
5.第五類:遺眷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。
其中持有重度身障手冊之榮民遺眷係屬第三類發放者。
問題二:大陸退役支領半俸人員亡故後,其遺眷未領任何俸給,是否可納入三節慰問發放對象?
說明:渠等榮民遺眷均為輔導會服務照顧對象,依輔導會急難救助及慰問作業要點規定,得視家境清寒程度,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為止。
問題三:榮民如不符縣市政府補助資格,自費申請遠距居家照顧系統,建議編列預算給予補助,以減輕經濟負擔。
說明:為落實服務照顧工作,輔導會編列遠距居家照顧系統經費,並辦理招標採購,提供散居就養單獨居住,且患有慢性或猝發性等疾病(如心臟病、心肌梗塞、中風、高血壓、糖尿病、氣喘…等)之榮民使用,另經榮服處訪查瞭解確有需求者,檢附訪視紀錄(證明左鄰右舍均無能力協助照顧),報輔導會申裝,目前尚無個案自費申裝之經費補助。
問題四:建議支領退休俸(或半俸)遺眷,能繼續申領國防部所屬各縣市後備指揮部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。
說明:
(一)本案經詢國防部說明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(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主政單位)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函覆國防部略以:「因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,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比照現職人員,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,至退休人員死亡,由遺族改支月撫慰金者,不合報領規定。」致國防部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起,通令:「不再發給大陸半俸及遺族改支半俸之遺眷,在學子女教育補助費」。
(二)輔導會已協助爭取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及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,將渠等就讀大學及研究所之子女,納為其獎學金申請對象。
問題五:建議擴大榮民遺孤認養宣導,提升榮民遺孤生活照顧。
說明:為積極推廣榮民遺孤認養運動,輔導會業於一〇〇年七月六日書函頒布「各服務機構強化榮民遺孤認養推廣計畫」,重點摘述如次:
(一)推廣方式:
1.利用各項集會、訪問榮民及榮民代表懇、座談、平面或電子媒體廣為宣導。
2.依被認養人或其監護人及認養人之意願,邀請渠等參加「遺孤與認養人相見歡」活動。
(二)聯繫宣導:
1.服務機構應定期(或不定期)派員拜會鄰近輔導會附屬機構首長、公、私立機構等團體或個人,以加強聯繫互動,增進渠等對認養活動之參與意願。
2.擇期致贈感謝卡(或遞送「遺孤與認養人相見歡」活動邀請卡),以表達感謝贊助認養榮民遺孤活動。
(三)遺孤回饋:鼓勵就讀於大專院校之被認養榮民遺孤參加輔導會榮欣志工服務,或加入服務機構暑期至榮家提供社會服務招募活動,以發揮「取之於社會、用之於社會」之回饋精神。
問題六:增加榮民、遺眷三節慰問金名額,擴大照顧層面。
說明:為顧及救助慰問資源之衡平性及有效運用,對生活實需救助之年長榮民、遺眷,責由各榮服處派員實地訪查,除輔導會急難救助及清寒榮民三節慰問外,並連結轉介各項可運用之社福資源(申請低、中低收入戶、馬上關懷急難救助),俾協助貧困年長榮民、遺眷脫離困境。
(資料來源:輔導會第一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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